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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 招商动态 |2017-05-03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县外资本进入;

第二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本县以下产业和项目:

(一)新型能源、新型材料、生物产业、旅游开发、承接产业转移、装备制造业等重点产业;

(二)道路、交通、水利、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特产品深加工、农业综合开发及特色中草药种植、加工业;

(四)以现代物流、商贸流通、金融、证券、中介服务、高档酒店为主的第三产业;

(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

(六)环保、生态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国家鼓励的其它投资领域。

第三条 鼓励在县外发展的盐津籍投资者回乡投资兴业。凡回盐津投资兴业的,可在本规定第二条范围的产业和项目内适当放宽限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本县鼓励的产业和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及其附加,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县级留成部分按下列形式由县财政予以补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一、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含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及农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60%的比例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30%的比例补贴;

二、投资工业项目(不含煤炭、水电等能源开发)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补贴;投资工业项目(不含煤炭、水电等能源开发)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20%的比例补贴;

三、投资旅游业、现代物流、商贸流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60%的比例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30%的比例补贴;

四、投资兴办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等额补贴, 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应缴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补贴;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的比例实施补贴;

六、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企业,财政扶持优惠政策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予以确定;

七、直接到盐津投资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除按上述政策兑现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可按企业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给予该企业奖励扶持5年;

八、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五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三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九、在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县级财政奖励返还,后3年由县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5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政策。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本县鼓励的产业和项目,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凡符合县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承接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的新建标准厂房,经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可申报纳入财政扶持范围,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平方米200—300元补助,其中,第一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第二及其以上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

二、投资本县鼓励的产业和项目,并入驻县工业园区的外来企业,使用标准厂房实行免租、零费、补助及就业定补政策优惠。外来投资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租金实行3年全免。对建设标准厂房以及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省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3年内实行零收费。对租用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及营业税3年内由县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外来企业使用本县员工。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招收盐津籍员工的企业,3年内每安排1名盐津籍员工且稳定就业,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补助金额报市级财政解决50%,县财政承担30%,园区承担20%。

第六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银行、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银企合作及项目推介活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外来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汇票、本票、支票质押、债券存款单质押、仓单提单质押、股权基金份额质押、应收帐款质押、动产质押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为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不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它财产抵押。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业务,银行要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信用担保等方面的工作。

财政扶持优惠采取集中申报受理的办法予以兑现,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持申报材料及有效凭据(另行制订)到县招商办申报;县招商办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兑现(特殊情况可临时办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本县鼓励的产业和项目,享受以下土地使用的优惠政策;投资商依据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取消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上缴县财政所得收入累计达到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时,由县财政给予相等额度的奖励;

二、外来投资者所需土地按“招、拍、挂”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重点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外来企业投资市政基础设施或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实行先征用再划拨,征地的直接费用(另行明确)由用地单位承担;

四、外来企业或个人利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达到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五、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指规模化种植、养殖业及农畜产品加工业),不搞永久性建筑、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以租用方式供地的,投资企业交纳年应缴租金额度两倍的投资保证金后,使用国有土地的,两年免收土地租金;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前两年由政府统一承租后无偿提供给开发者使用,两年后土地租金由用地单位承担。投资保证金在企业按核准、备案的投资方案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经招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返还;

六、企业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七、对我县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的用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予以确定;

八、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加工工业及制造业项目(含改扩建)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出让金可以执行“一次确定,分期偿付”。一次性以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土地出让金的应缴数额,在付清对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有关上缴的税费后,地方土地收益金部分可在企业投产后三年内缴清;

九、外来投资企业及驻盐中央、省属企业兼并、收购盐津县内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国土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

十、优先保障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园区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执行。标准厂房投资建设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内要开工建设标准厂房。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半年仍未开工或2年期满未竣工的,不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优惠部分由企业补缴;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1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建成后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但不得随意改变功能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该取得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

第四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对办理劳动合同登记、签证,新办企业工商注册按最低标准收取工本费。

凡投资新办本优惠政策鼓励领域内的项目,在办理工商、税务、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手续或证照时应缴纳的各种规费,按国家现行政策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属鼓励性产业的项目,县级收取的部分给予减免。

第五章 水电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企业的工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实行分区分类计量收取水资源费。企业确因生产需要,经审批可以打自备井。

一、对重点工业企业、用电大户,根据企业需要,生产用电可由县供电公司架设双回路线路,且按大工业电价执行。

二、对在我县境内新办的生产型企业用电、用水予以优先保障,在丰水期视其用电多少,由县政府在市级物价部门认定的价格范围内协调供、用电双方用电价格;日用水1000吨以上的,由县政府协调用水价格,免收配套费和水表户头费。

第六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小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储备、宣传、包装、推介、洽谈、签约、推进等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备案、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审批等“绿色通道”,由县招商办牵头实行联动审批,属于县级审批权限的,在资料齐备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省市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县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外来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享受以下待遇:

一、外来投资者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干预或指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安全性的内容,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进行合并审查;

三、外来投资者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的资质等级,省外施工企业须到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备案证》,由具有与该项目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投资并进行施工的,无须交纳任何招投标费用;

四、外来投资者如具备工程建设资质条件要求的,可不对外招标,自主承建;

五、投资者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进行干预。其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惯例的计价办法编制,定额编制管理费减半;

六、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其评定技术队伍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决定;

七、利用国外及港、澳、台资金的项目,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的投资改革新规定。

第十三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管理,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和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四条 对企业出现的劳动合同纠纷和其他劳动争议等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实际情况依法及时予以仲裁或者调查处理,不得以此为由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建立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对重点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及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全程挂钩联系制度,切实为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和重点招商项目生产经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电力等相关问题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负责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或承诺,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在承诺时限内予以解决。联席会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需要,由县委、县政府领导不定期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建立投诉机制。在县监察局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工作流程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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